第九条
已废止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等状况;
(五)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六)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七)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房地产交付使用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