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2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限期内将隐患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二)相关责任人未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记录的。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