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