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