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屋租赁第四十条有效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