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屋租赁第三十九条有效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