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
(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
(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