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