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房屋租赁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