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的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档案内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档案;(三)未经档案馆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