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个人认真执行本条例,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珍贵档案,或在档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以及本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