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由相关工作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受理;需要共同受理的,出现争议时,应当上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主办机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