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三)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作出后,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