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 受理和办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认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法定职责需要协调的,可以请求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协调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决定办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