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当按规定建立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收取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