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房屋所有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修缮,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和妨碍正常使用,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