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当按规定建立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收取与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