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及房屋结构,确需要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