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城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城的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等,应当符合县城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