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城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城的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园林、绿地、公共设施等,应当符合县城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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