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是车体有污迹的,必须清洗干净;利用车体张贴的广告、宣传品,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各种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地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