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城内应当设立定点牲畜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场。不准在县城占道交易、屠宰牲畜。禁止在广场、街道、绿地等公兴场所、垃圾场放养家禽、家畜。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