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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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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城内应当设立定点牲畜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场。不准在县城占道交易、屠宰牲畜。

禁止在广场、街道、绿地等公兴场所、垃圾场放养家禽、家畜。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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