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是车体有污迹的,必须清洗干净;利用车体张贴的广告、宣传品,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各种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地点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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