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城规划区内邮政、电信、电力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公用设施所有权单位、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已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