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城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庭院,有条件地选择使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