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城规划区内邮政、电信、电力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用设施所有权单位、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已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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