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方式有偿出让和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价格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