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客运出租汽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需要,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停车场、乘降点等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