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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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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已废止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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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