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五章 组织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电信、电力、城建、卫生、交通运输等专业管理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重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设防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