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Chapter 5 组织Article 34In force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电信、电力、城建、卫生、交通运输等专业管理部门和大中型企业、重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设防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