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验收。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