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