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网所需的线(电)路、频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规划给予保障。国家规定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频率和防空警报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混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