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
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4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一) 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信封、信纸上印有的单位名称;
(二) 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座签;
(三) 机场名称、车站名称、交通标志,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 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 主要街道户外广告的主体字,电子显示屏显示的文字;
(六)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通告等;
(七)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 需要公众周知的其他社会市面用文。
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工商、邮政、交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一) 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 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 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 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古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五) 书写、制作蒙汉两种文字使用的原材料应当相同。
(一) 蒙古文字竖笔的宽度应为汉字规格宽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二) 蒙古文字横向排版应取上齐规则;
(三) 蒙汉两种文字所占面积相等,规格比例应当为一比一。
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制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制作社会市面用文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进行设计,保证社会市面用文的规范、完整和准确。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投诉、举报、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聘请精通蒙汉两种文字的人员担任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