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工商、邮政、交通、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