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 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 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 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 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古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五) 书写、制作蒙汉两种文字使用的原材料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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