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不得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