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已废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