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消费者组织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成立,负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在乡镇、街道、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网点、企业等建立基层组织或者消费者监督点,以方便消费者投诉。经营者可以成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律性组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