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开发经营的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限的存续期;存续期限少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