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得运输、仓储、邮寄、隐匿明知或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标识,或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其它方便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