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