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制造假商品、劣质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坑害消费者。本条所称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称与其特有的使用价值不符的商品。本条所称劣质商品,是指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