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换他人所生产的商品上的标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