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九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经营者不得擅自更换他人所生产的商品上的标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