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经营者不得制造假商品、劣质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坑害消费者。

本条所称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称与其特有的使用价值不符的商品。

本条所称劣质商品,是指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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