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区、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和商品交易规则,组织创建文明市场;(二)审核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三)监督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交易;(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和市场信息;(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