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专项基金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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