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门窗、楼道内或者路面、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以及其他设施和户外公共场所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不得在主要道路两侧、交通路口以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派发广告、经营性宣传品。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