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门窗、楼道内或者路面、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以及其他设施和户外公共场所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不得在主要道路两侧、交通路口以及其他户外公共场所派发广告、经营性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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