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县城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和设施。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举办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并保持场地整洁。到期时拆除设施、清除废弃物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